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03民初423号之二
申请人:黄称道。
法定代理人:**。系黄称道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居委会综合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称道与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称道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至2017年12月22日。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760元、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