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民终1541-1号
申请人:黄称道,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系黄称道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居委会综合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称道诉***、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称道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黄称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