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0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黄称道,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黄称道申请***、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03民初423号裁定书,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黄称道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803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