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03执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称道,男。
法定代理人:*某,女。
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称道与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称道与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赔偿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3×××22)、工商登记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