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03民初423号
原告黄称道,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系黄称道之女。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居委会综合用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称道诉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208951.07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称道受伤后住院治疗,至今已花费医疗费208951.07元,身体仍未痊愈,尚需继续治疗,为使原告能得到及时诊治,被告***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时所从事通信线缆工程所属的公司,均有先行给付救治费的义务,原告黄称道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但在本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已给付原告6万余元医疗费,因此,原告的主张金额过高,应酌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二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先行给付原告黄称道救治费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