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03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称道,男。
法定代理人:*某,女。
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称道与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称道与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赔偿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以傅小仙名义存入的银行存款823943.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