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20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龙湫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丽水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城南中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宝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终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