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1849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烨静,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龙湫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正和。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平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启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贤杰
书 记 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