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442号 原告:***,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大洋岙鸿**36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43766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行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