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12486号之二
原告:**,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女,200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女,201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法定代理人:**(系**的母亲),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镇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了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