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643号
原告: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陈家门甲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9921K。
法定代表人:赵永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炳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永春,男,汉族。
被告: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蒲溪镇先锋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0E45Q。
法定代表人:李小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跃林,男,汉族。
原告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韩开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