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民初643-1号
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陈家门甲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9921K。
法定代表人:赵永辉,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蒲溪镇先锋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0E45Q。
法定代表人:李小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158894.62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企业经营状况问题,几乎所有资产均被查封,存在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符合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睿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58894.6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景观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人民陪审员 韩开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