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4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86989921K
住所地陈家门甲字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辉。
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00570656255D
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秦皇北路**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张光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x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件标的为3787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404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保祥
审 判 员 段边区
审 判 员 陈海峰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