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陕西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自觉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青 元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