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炳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陈周,该公司员工。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2执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树林景观照明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1112.7元,钢架上移费53425元,质保金111018.65元,手续费246018.65元,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执行费123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10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睿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