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欣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小民保字第119-1号 申请人太原***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开拓巷12号10幢(创业大楼B楼三层一层东部)。 法定代表人付国军。 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小民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12月2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人民币。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