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2号楼商业楼14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835188164。
法定代表人:单之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柱恩,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汾西县,系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6月1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10月1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好荣,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启旺,男,1984年5月6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图美仁光伏电源建设项目部,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格茫公路163桩号向南进去15公里处公司项目部大院。
负责人:韩涛。
原审被告:丁军,男,1978年9月5日生,回族,住宁夏青铜峡市,系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启旺,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图美仁光伏电源建设项目部、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柱恩、李慧玲,被上诉人***、***、韩启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好荣,原审被告丁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图美仁光伏电源建设项目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振 华
审 判 员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
杜 娟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