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图美仁光伏电源建设项目部。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一审被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图美仁光伏电源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