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恢4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1,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负责人:**2。
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拉木分公司。
负责人:龚某。
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拉木分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1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拉木分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8077元,执行费63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在本院共涉及26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存款元,扣划款项需进行案款分配(详见分配清单),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2019)宁010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郝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