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5诉前调确22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四川省绵阳市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
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梧街13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日向聂拉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82,0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经聂拉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赤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次仁顿珠
书 记 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