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民初6338号之一
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尹家路**。
法定代表人:郑以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颖,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社区桥钢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正象,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18年1月4日,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6元,减半收取计4063元,保全费2795元,合计6858元,由原告杭州欣源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旎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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