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民初2360号
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瑞辉公路港**场****。
法定代表人:任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涛,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清,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土官镇土官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平,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办事处桥钢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正象,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信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顺铁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