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6民初9432号之一
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正象,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