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9432号
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社区桥钢厂内。
法定代表人:*正象,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594,933.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200,000元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594,933.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成都三杭蒙特费罗电梯部件有限公司200,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西航港支行,账号:51×××6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魏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