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1560号
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五庙坡。
法定代表人:常国祥,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太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正象,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安宁雄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