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7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8-2)。
法定代表人:崔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婷,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庆,系沈阳市大东区辽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尔东,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2-5号4门。
法定代表人:龚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非凡,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廊坊市奎文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包括佟振杰在内的五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被上诉人***系在其中一人因病情况下被佟振杰找来涉案工地干活,故***与上诉人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亦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中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在从事劳务前,是否就其年龄、自身疾病进行告知,在作业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及其掉落过程均未能查清,故先将本案发回,在查清上述相关事实后,再行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8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8元,退回上诉人辽宁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那 卓
审判员 陈兴田
审判员 邹明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芷如
书记员李冰焰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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