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池邦管业有限公司

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云南池邦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04民初345号
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红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英,女,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池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家具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道华。
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池邦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池邦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自贡华川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明惠
书 记 员 陈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