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某某法院
某某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某某初3631号
原告:樊某某,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某,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朝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靳某某、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某共和国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