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629民初1342号
原告: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林凤镇林凤街上。
法定代表人:潘为定,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冯骏林,董事长。
被告: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林凤镇金竹村。
法定代表人:郑汝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铖,系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职员,一般授权。
原告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以愿同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同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威信县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太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毕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