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487-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盛苑路交叉路口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稻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92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