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稻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2874元,案件受理费为194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523民初3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