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广饶镇可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5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2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广饶镇可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前燕村。
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稻庄三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饶县广饶镇可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6635.95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