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02执恢64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盛苑路交叉路口西300米路北
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稻庄三村。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09200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鲁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