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执6810号
原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18,680.32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除已扣划人民币14856.85元外,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无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景晨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于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宏胜 审判员  马建林 审判员  祝文龙
书记员  谢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