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13民初13045号
原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上科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旦上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被告美术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韵录、王建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复旦上科公司与美术设计公司签订的《上海玻璃博物馆多媒体展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复旦上科公司主张美术设计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美术设计公司向复旦上科公司的付款方式依照美术设计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美术设计公司收到业主每次支付的款项后即支付复旦上科公司合同金额。美术设计公司抗辩复旦上科公司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本院认为,一方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复旦上科公司知晓美术设计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另一方面,美术设计公司从轻工玻璃公司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包括复旦上科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美术设计公司自身亦无法区分轻工玻璃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项目,故对于美术设计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轻工玻璃公司已经结清工程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也已经届满,美术设计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拒付复旦上科公司工程款的情况,美术设计公司应当支付复旦上科公司工程款,故本院对复旦上科公司主张美术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165.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复旦上科公司要求美术设计公司支付利息,本院酌情确定美术设计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7月28日,轻工玻璃公司(发包人、甲方)与美术设计公司(承包人、乙方)就上海轻工玻璃有限公司工业设计研发展示用房一期8#楼布展及室内装饰工程签订《上海轻工玻璃有限公司工业设计研发展示用房一期8#楼布展装饰施工合同》(2010-010),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XXX号,承包范围为展示馆1、2层展区陈列布展、装饰、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双包(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050万元(暂定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7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5%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根据监理、业主,审定的上月工程竣工月报后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85%。工程结算经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付至审定价的95%;本工程竣工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和审计单位在60天内审核完毕,并在14天内结清工程余款(除保修金外);保修金额及支付方法为甲方保留结算价的5%作为完工后二年的保修金。保修期自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满后,甲方在14天内将保修金退还乙方。
2010年8月10日,美术设计公司(甲方)与复旦上科公司(乙方)签订《上海玻璃博物馆多媒体展项合同》,将上海轻工玻璃有限公司工业设计研发展示用房一期8#楼布展及室内装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复旦上科公司,该《合同》约定: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要求,对本展项进行深化设计(包括施工图等图纸及其说明等)、研发、布置、采购、制作等一揽子工程;展项总体造价为479万元。甲方设计费、管理费及税金为展项总体造价的15%,扣除此费用后,合同价格为4,071,500元。以上费用为暂定造价,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作量进行决算,甲方设计费、管理费即税金比例不变;付款方式依照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支付。甲方收到业主每次支付后即支付乙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后,美术设计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2010年10月11日分别支付复旦上科公司100万元、50万元共计150万元的工程款。
2013年10月14日,上海建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轻工玻璃有限公司发包给美术设计公司的工程进行审价,审定造价为14,407,685元。其中涉及到复旦上科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3,641,371元。
2009年12月10日,原企业名称上海美术设计公司变更后企业名称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原企业名称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有限公司变更后企业名称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复旦上科公司为证明已方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7年2月,复旦上科公司向美术设计公司邮寄《询证函》的快递封面;2、2018年10月17日,复旦上科公司发给美术设计公司的《关于限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通知函》;3、2018年年底复旦上科公司委托律师向美术设计公司发送的《关于限期支付剩余款项的律师函》及快递封面。针对复旦上科公司提供的证据,美术设计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没有收到;2、不是本案所涉工程的催款函;3、确实收到过这一组材料,应该是在2018年12月份签收的,具体签收时间已经无法确定了,但是美术设计公司认为复旦上科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美术设计公司为证明已方观点,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案外人上海楠昌美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烁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向美术设计公司开具的发票及美术设计公司的付款凭证,证明本案涉及到的玻璃博物馆项目有多个分包商,其他分包商均知道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复旦上科公司也应该知道,其他分包商均是先开票给美术设计公司进行请款,美术设计公司在根据发票进行支付工程款;2、源于上海玻璃博物馆的网络截图,开馆时间是2012年5月18日,一个建筑物的对外开放就代表已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通过付款的进度比例是达到85%,这是一个公共场馆的开幕,复旦上科公司应当知道。针对美术设计公司的证据,复旦上科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1、不予认可,只能证明美术设计公司对案外人的付款情况,均与复旦上科公司无关,实际美术设计公司并未向复旦上科公司告知过轻工玻璃公司的付款情况,复旦上科公司对此亦不知情;2、复旦上科公司无法通过竣工情况去了解美术设计公司的工程款事项。
一、被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95,165.35元;
二、被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旦上科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95,165.35元为本金,其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8元,由被告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建泉
书记员 张雨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