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9执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凯威锦尚(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凯威锦尚(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9198855元、工程款利息、质量保证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有存款1790.96元已划至我院账户并已实际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B0××××的依维柯牌汽车、牌照号为津JA××××的别克牌汽车、牌照号为津KF××××的宾利雅致牌汽车、牌照号为津GK××××的别克牌汽车均已被我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在天津安第斯酒店有限公司处享有100%的持股比例已被我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刘 兰
审判员 霍建亮
书记员 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