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4财保39号
申请人: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353号6号楼三层C3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9楼903-910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8弄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88,10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8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22年10月10日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术设计有限公司名下8,788,100.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泓***(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