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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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91民初8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后刘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546426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开发区招商局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96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