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财保5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菏泽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后刘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546426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开发区招商局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96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