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5371号
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八湖镇东南角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玲。
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
法定代表人:王建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金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