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38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伦镇禹莒路与308国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13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