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道办事处北关街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大年*****村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丁娟,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大年*****村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西办事处***委会9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B座13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丁娟、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夯建通公司)、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被告丁娟、被告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70000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2022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0日)27873.67元,合计:697873.67元;2023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被告丁娟、被告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挂靠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惠民县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中标后,***又以其独资设立的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第九标段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的一人公司(滨州市硕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其中:高压配电安装工程价款为1650000元(签订了书面合同)、低压配电工程价款为626775元(未签订书面合同),高低压配电工程总价款为2276775元。2022年1月25日,***向***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款金额127万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万元整),欠款日期:2022年1月25日,还款日期:2022年3月1日,欠款原因:2020年惠民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第九标段变压器安装款,欠款人:***等内容。欠条出具后,***之妻丁娟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9日向***支付了2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共计:60万元,尚拖欠***67万元。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除应支付拖欠工程款外,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具体如下:截止到2023年3月10日欠付工程款利息为:1070000×66×(3.7%一365)+670000×305×(3.7%=365)=27873.67(元)。欠付工程款本息合计:697873.67元。四被告应对前述债务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15日,滨州夯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硕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讯安装公司)签订《惠民县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第九标段高低压配电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变压器安装,该合同还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该合同加盖了双方公章,硕讯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硕讯安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为两人(***、王娟),法定代表人为***。涉案合同载明的签订及履行主体为夯建通公司与硕讯安装公司,原告提交的欠条中亦载明欠款原因为惠民县引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第九标段变压器安装款,故本案应为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作为硕讯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就本案提起诉讼应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9元(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