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612号

申请人: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58638XQ。

法定代表人:谭青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娟,女,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员工。

担保人:侯红玲,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大街31号304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3号楼2楼202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48685951。

法定代表人:张万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83952.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侯红玲自愿提供其名下粤E×××××汽车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侯红玲名下粤E×××××的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83952.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