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辖终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谭青锋。
上诉人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鑫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6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冠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蔡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