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7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平山一路1号10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03523。
法定代表人赵育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241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愿于庭外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及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依法可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邹佳丽
执行员  隋 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