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平山一路1号10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35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36505.62元及逾期利息271575.72元(逾期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2、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尚欠保证金636505.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36505.6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3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沁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丹丹
书记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