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粤0306民初21824号
原告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龙塘新区大道旁混凝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启雄。
委托代理人熊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纯,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博园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平山一路1号10栋405。
法定代表人赵育创。
被告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泰然六路雪松大厦A座6楼CDE。
法定代表人许钊源。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文辉,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
本案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确认因承建“福南小学拆建工程”项目工程尚欠京基公司货款894651.66元、违约金197085.12元(截至2016年9月8日止),现因双方调解京基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97085.12元,仅要求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支付货款894651.66元、诉讼费7313.00元、保全费5000.00元、担保费3257.00元,律师费用29430.00元,共计939651.66元;
二、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分两期向京基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1、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京基公司支付492325.83元(含货款447325.83元,诉讼费7313.00元、保全费5000.00元、担保费3257.00元,律师费用29430.00元);2、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京基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47,325.83元;
三、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将以上全部款项付至京基公司以下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以上付款均为银行转账,付款时间均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
四、如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京基公司除有权要求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中京基公司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以欠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京基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4626.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731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2313.00元,由采博园公司及天恒泰公司承担(此款项已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中),退还原告7313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洪 英 利
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伟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东东(兼)
书 记 员 李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