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79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广深房台帐001-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091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留仙大道平山一路1号10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035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采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52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支付货款人民币1164456.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636元。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525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