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7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永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04215445(1-1)。
法定代表人:程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倪修超,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28516739K。
法定代表人:倪修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倪修超与他人共有的(共有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4#楼1单元1303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号:2008045958),查封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