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2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倪修超,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桥镇集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28516739K。******
法定代表人:倪修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倪修超、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0日、3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后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共计还款1348547.5元;自2020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最后一期10万元连同退伙款1305000元的年利率24%的利息于2021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完。若被申请人倪修超在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或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有款项收入,则被执行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执行余款,不得以本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为由拒付。申请人申请届西湖对安徽瑞龙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及失信、限高措施的控制;若被告未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已交至法院账户,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2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孙军******
执行员钱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